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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公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2-12-06 17:35 点击:
重庆大学公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重庆大学公房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公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额面积统一按使用面积计算,不包括门厅、走廊、卫生间、楼梯间、配电室等公共面积。
第二章 学院用房定额核算
第三条 学院用房定额面积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实验用房。超定额面积收取资源使用费。
第四条 办公用房包括学院党政管理工作用房、教师基本工作用房、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资料室等公共办公用房
1、党政管理工作用房定额面积以现职务为准,按实际在岗人员数计算:
职级
院级
副院级
其他
面积(m2
18
12
6
2教师基本工作用房定额面积以现职称为准,按实际在岗人员数计算:
职级
院士
长江学者
正高
副高
其他(含博士后)
面积(m2
150
50
18
12
6
3公共办公用房标准:
定额面积=50m2+实际在岗人员数×1m2
定额面积=100m2+实际在岗人员数×1m2(文科、管理类学院)
第五条 教学科研实验用房包括教学科研实验室基本用房、科研业绩补贴用房、基地补贴用房、大型仪器设备及特殊实验室补贴用房、公共基础课程(含实验)及面向全校的开放实验室补贴用房。
1、教学科研实验室基本定额面积=学生人均教学科研实验室面积×学生当量数×k
学生人均教学科研实验室面积=学校现有教学科研实验室总面积60%÷(34年级本科生人数+硕士研究生人数×2+博士研究生人数×3
K为学科调整系数
各学院k值如下表:
学院名称
K
备注
贸易与行政学院
0.25
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0.25
建设管理与房地产学院
0.25
外国语学院
0.25
法学院
0.25
文学与新闻传媒学院
0.25
艺术学院
1.3
软件学院
1.1
数理学院
1.1
机械工程学院
1.3
光电工程学院
1.1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1.3
动力工程学院
1.3
电气工程学院
1.3
通信工程学院
1.1
自动化学院
1.1
计算机学院
1.1
建筑城规学院
1.3
土木工程学院
1.3
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1.3
化学化工学院
1. 3
生物工程学院
1.3
资源及环境科学学院
1.3
体育学院
0.10
美视电影学院、网络学院
另行核算
继续教育学院、城市学院
2、科研业绩补贴用房
科研补贴用房定额面积=科研经费业绩点(个)×R
其中:R为每个科研经费业绩点补贴使用面积
R=全校科研补贴总面积÷全校科研经费业绩点总数
科研补贴用房总面积暂定为20000m2,视其房源及科研工作情况逐年进行调整。
3、学科及基地补贴用房
根据学校房源情况,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国家工程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教学基地、国家级实验中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11”工程及“985工程建设平台/基地用房进行适当补贴。补贴面积标准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等单位共同核算,报学校审批。
补贴标准如下:
学科及基地名称
补贴面积
备注
国家实验室
2000
科研类,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
科研与教学类可叠加计算
国家重点学科
1000
国家重点实验室
800
国家工程中心
800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400
国家级教学基地
300
国家级实验中心
300
211”、“985”平台
200
4、大型仪器设备及特殊实验补贴用房
根据学校房源情况及实际占用面积,按一定比例对其用房进行补贴,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处等单位共同核算,报学校审批。
5、面向全校的开放实验室补贴用房
根据学院承担开放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实验室情况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供),适当补贴部分面积。
第三章 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用房定额核算
第六条 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按组织部和人事处核定的现任职务及在岗人员数等因素核算,超额用房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1、办公用房定额面积标准:
职级
校领导、常委、助理
正处
副处
其他人员
面积(m2)
按现有实际面积
当量人均面积×3
当量人均面积×2
当量人均面积
当量人均面积=(机关总用房面积-公共服务用房面积-校领导、常委、助理用房面积)÷(正处人数×3+副处人数×2+其他人员数)
2、主楼及校行政办公楼等全校公用的会议室实行资源共享,不计入各单位使用面积。
第七条 图书馆、网络中心、档案馆、离退休工作处、工会、团委、保卫处等单位所使用的办公用房,按第六条标准定额下达,超额面积收取资源使用费;所管理的公益服务性质用房不计入各单位定额面积,扣减相应工作人员办公用房基数;有经营行为的用房按经营性用房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校医院用房按其实有用房面积的85%90%计算定额,剩余15%10%按经营性用房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八条 民主党派用房按实际分配面积使用,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四章 企业单位用房
第九条 企业单位包括科技企业集团、出版社、建筑设计院、规划设计院。所使用的学校房产资源按经营性用房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五章 后勤集团用房
第十条 后勤集团用房包括办公用房、服务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办公用房定额核算标准执行,超额面积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办公用房是指经学校批准设立的机构,行使其集团机关管理职能而必备的用房,如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等。办公用房实行定额管理,参照机关部处、
第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提供公益服务的用房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而必需的基础设施用房。如附中、附小、幼儿园、教工食堂、学生食堂、学生宿舍、变电站、配电房、水泵房、锅炉房等。该类用房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对外出租。服务用房是指为
第十三条 招待所、宾馆、车库、电信营业室、超市等,按经营性用房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经营性用房是指用于商业及盈利性活动的用房。如
第六章 临时工用房
第十四条 全校临时工住房由用人单位根据房源情况安排,并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学校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七章房超额面积及经营性用房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月·m2)
办公、教学科研实验用房
10
纯科研用房
15
经营用房
校内
标准层
15~25
地下层
10
临街
标准层
2540
地下层
15
第八章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重 庆 大 学
〇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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