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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公房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2-12-07 09:30 点击:

为加强学校公房管理,优化公房资源配置,建立学校与二级单位两级公房管理体制,实行公房“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分类定额、动态调整、超额收费”的管理运行机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服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学校公房总量与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公房是指建在重庆大学土地上的各类房屋(教职工住宅房屋除外)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二条 学校成立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负责人代表组成,该组的主要工作是:研究和制订学校公房管理政策、审定大规模公房调配方案。
第三条 建立二级单位公房管理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制订本单位公房的使用及管理具体方案,决定本单位各类公房的分配、调整和管理事务。配合、协助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做好学校公房调配工作。
第四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作为代表学校对公房进行宏观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房的具体管理、调配、监督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 享有公房定额分配和使用的单位为学校批准设置的有固定编制并纳入学校财政预算的机构。
第二章 公房分类及定额管理
第六条 党政办公用房是指用于校部机关及二级单位党政管理工作的用房。由组织部提供各二级单位在岗领导干部职数,人事处提供各单位在岗各类人员数和编制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根据其提供的数据核定各单位用房定额面积。
第七条 教师基本工作用房是指用于教师办公的用房。根据人事处提供的学院教师实际在岗人数及职称等因素核定用房面积
第八条 教室是指用于本科生、研究生上课及设计的教学用房。包括基础理论课教室、多媒体教室、语音教室、计算机教室、设计教室等。教务处、研究生院、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共同核定教室用房面积。教室由教务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在满足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负责调度安排各学院计划外办班教室,并根据其办学性质适当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具体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由教务处另行制定,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各单位若将定额内用房改用于计划外办班教室,学校一律按经营性用房标准加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并扣减相应定额面积。
第九条 教学科研实验用房是指用于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实验、学院基础和专业课教学实验及科研的用房。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提供教学科研实验任务、科研业绩点及科研固定编制等数据,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依据上述数据核定教学科研实验用房面积
第十条 服务用房是指用于公益服务和生活保障基础设施的各类用房包括离退休活动室、图书馆、档案馆、体育馆、礼堂、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中小学、幼儿园、水电气运营维护用房等。
企业单位用于生产、加工、经营的房屋。学校按经营性用房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校外单位使用学校房屋需与学校授权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时缴纳房屋租金。
第十二条 其他用房指第六条至第十一条之外的用房。
第十三条 美视电影学院、网络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城市学院的用房另行核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单位公房面积分类计算定额,总额控制。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公房管理办法许可范围内合理进行安排使用。
超定额面积用房原则上应交回学校统一调配,确有特殊需要,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保留使用。超定额面积由该单位向学校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
对不足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根据房源情况给予调整,一时无法补足的,按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给予缺面积部分经济补贴。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对全校公房进行一次核定,核算出各单位公房定额面积。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若因学科发展急需及增设机构等原因,确需调整用房面积的,须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专项账户管理房产资源使用费。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每年对各二级单位公房定额面积进行核算,将核算出的各单位公房超(缺)额面积数据及所应扣(补)金额报送学校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从超额单位经费中扣除入专项帐户,缺额单位经济补贴从该专项帐户中支付。
第三章 公房日常管
第十七条 规范公房管理及使用程序。学校核定给各单位的用房,由学校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与用房单位签订公房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 公房调配时,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和用房单位应及时做好房屋移交工作,并签订房屋使用及搬迁协议。对逾期不搬迁、不按时移交房屋的单位,学校根据所签定协议,收取违约金。对严重影响公房后续调整的单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房屋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房间编号及使用性质。确因特殊需要改变的,必须报经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 严禁擅自转让、占用公房,严禁私自将公房出租或变相出租。学校将对所占或私自出租房屋予以收回,没收其出租所得,并对所占或私自出租房屋按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加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同时追究违规者及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在办理离岗、退休时,须主动向所在单位退交所使用的公房,退交的公房用于各单位当年内部调剂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凡闲置半年以上的公房,学校将无条件收回,并在该单位的公房定额中,扣减被收回公房面积的定额。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全校所有公房管理,原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文之日起施行。
重庆大学
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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