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住宅管理,维护和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创造更加美好的校园环境,特制定校内住宅区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学校校园内教职工住宅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条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等特殊原因需用校内住宅进行经营活动,须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是已购买的自有产权房或房改前正式分配的租赁房(不得占用房屋、土地的共有部分)。
2.严禁开展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明确规定禁止的相关经营项目。
3.所经营的项目必须是为本校师生员工提供方便且符合工商部门执照规定的经营项目,严禁经营餐饮、现场食品加工、打字复印晒图等有声、光、电、气污染的项目。
第三条 教职工住宅改变用途进行经营活动需办理相关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住宅产权人(业主)或房改前正式分配租赁房的承租人向学校房屋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阐明申请原因、拟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时间及经营场所。由房管部门确定其住房属性。
2.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如属子女继承已购产权房而非学校职工的则直接提交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
3.申请人持经学校房屋管理部门确认、业主或承租人所在二级单位审查的申请表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进行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在目前学校住宅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情况下,依法由申请人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将其经营申请在其经营场所张榜公示7日。
4.公示期内无异议,所在社区居委会通知申请人出具承诺书。业主或承租人必须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在经营过程中处理好邻里关系、没有扰民或环境污染等现象发生;不私搭乱建违章建筑,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等;经营中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等。
5. 社区居委会出具同意经营证明,申请人凭此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凡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审批项目的,需提交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需提交前置经营许可证的各类经营项目及办理部门:
①副食类:在区工商局申请办理经营前置许可证;
②美容美发类:在区卫生局申请办理经营前置许可证;
③书籍、报刊及音像制品类: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办理经营前置许可证。
在完成相关手续后领取营业执照。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6.申请人取得经营证照后须向重庆市市政监察总队直属支队重庆大学大队备案,重庆大学大队按照市政监察总队及重庆市法制办的授权范围对校内经营户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