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项目,不论经费来源,属于招标采购范围内的,或仪器设备总金额达到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学校规定的招标金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均须通过招标程序进行采购。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可根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或由学校的职能部门组织。委托校外机构组织的招标采购,采购程序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展开;由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的招标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一 招标采购的管理机构
第一条 学校成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学校主管校领导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纪监、财务、审计、设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校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国家、学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的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上报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3、代表学校与供货商签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合同,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参与由项目单位组织的仪器设备验收,并完成整个项目的档案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条 每个招标采购项目均应成立其评标工作小组。评标工作小组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代表、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 招标采购的范围
第四条 凡购置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论经费来源,单台或批量采购金额大于或等于10万元人民币的,原则上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第五条 以国家或学校投资(如:“211工程”、“985计划”、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等)为主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同样应以招标方式采购:
1、包含仪器设备的实验室综合工程项目,如:网络工程、装修工程等;
2、国家规定的特定产品,不分金额大小,均应实行招标;
三 招标采购的方式
第六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1、凡符合公开招标要求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3、属于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况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①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的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功;
② 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
③ 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④ 不能实现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⑤ 法律认可和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4、属于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范围,并有下列情况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① 招具有标准价格或价格弹性不大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
② 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仪器设备
5、属于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采购范围,但有下列情况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① 招标失败;
② 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③ 附加合同;
④ 研究、实验或开发合同;
⑤ 重复合同;
⑥ 设计竞赛;
⑦ 紧急需求的采购;
⑧ 属于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⑨ 预先已说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采购的;
⑩ 法律认可和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 招标采购的申报及组织程序
第七条 在招标采购前,项目单位应按学校及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要求完成仪器设备购置的可行性论证及购置审批等相关工作,然后,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招标采购申请,待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第八条 招标申请获得批准后,项目正式进入招标程序,实验设备处根据招标要求对项目进行网上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接受拟参与投标单位的报名,并在报名截止后向通过资格审核的拟参与投标单位发放招标文件。
第九条 投标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
第十条 为防止投标商不负责的投标,根据具体招标项目要求,可在投标商投标前要求投标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金额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工作小组负责,评标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相关法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按招标项目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定标的原则。最终中标金额小于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招标项目,由评标工作小组负责定标;最终中标金额大于等于五十万元人民币并且小于二百万元人民币的招标项目,由评标工作小组对参与投标的仪器设备进行综合评价排序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定标;最终中标金额大于二百万元人民币的招标项目,由评标工作小组对参与投标的仪器设备进行综合评价排序后,报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招标领导小组定标。
第十三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应及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内贸或外贸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均为合同的组成部份,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要求,进行设备到货后的验收。
第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所有参与招标项目的人员及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若出现违规情况,须明确划分责任,进行处理:
1、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
2、属项目单位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
3、属评标工作小组责任,若影响评标结果,则评标结果无效,对严重责任人将禁止参加评标工作;
4、属投标人责任,其投标按废标处理。若造成当次招标无效,不再退还保证金。
第十七条 违纪行为由纪检部门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 附款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委托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原有的《重庆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重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