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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12-12-07 09:50 点击:
为保证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保障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完成,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直接支持教学和科研工作,单台(件、套)原值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建立校、院、机组三级管理体制。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主要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维修效果的检查评价等工作;各二级单位作为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主要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报修的审核、维修过程的协调和监督、维修验收的组织等工作;各机组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具体维修工作。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应当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要建立经常性大型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指派专人负责技术、管理、维护保养和安全工作,定期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复,防止大型仪器设备带病运转,确保完成年度使用机时任务,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未经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准许,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检修仪器设备。各单位要通过自学、学历教育、专业培训和技术交流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大型仪器设备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用设备,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损坏)扩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实地查明原因,及时上报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组织力量进行维修。如属人为故障应当立即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和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报告,并按照《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后,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将其维修情况记入维修记录本中,使之成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并在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结束后三日内向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报送维修情况说明。维修情况说明经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审核后,送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要重视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升级改造工作。各单位要组织技术力量有计划地对陈旧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技术升级改造,使之功能得到扩展,重新发挥作用。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技术升级改造,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先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交拟升级改造仪器设备的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论证报告,经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实施奖惩制度。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维修效果是大型仪器设备的年度考核指标内容的一部分。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每学年进行一次大型仪器设备年度工作考核,对仪器设备维修及时、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开放共享程度高、综合效益好的单位和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失职招致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处罚。
第八条 维修基金管理
8.1维修基金的来源:维修基金由学校专项拨款。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或升级改造费用由学校维修基金和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自筹资金两部分组成,学校根据大型仪器设备的实际情况确定维修基金资助的金额。
8.2维修基金的资助对象:维修基金专款专用,单独建账,仅限用于资助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或升级改造,并优先资助教学任务重、管理水平高、开放共享程度高、使用效益比较突出的大型仪器设备。升级改造项目应在满足维修项目后予以考虑。
8.3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遵循有效、重点、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维修基金的审批、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并每年向主管校长做出维修基金使用情况和效益分析报告。
8.4 维修基金的申请程序:大型仪器设备需要维修或升级改造的,其管理单位需填写《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申请表》,并附上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项目清单与报价,经管理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送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对申请经费超过5万元的还需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组织对申请进行评审并向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交书面评审意见。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对申请维修的仪器设备的故障状况、升级改造理由、近年来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使用效益、开放共享情况、设备历史维修情况等进行考察,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后,确定是否资助及资助金额。
8.5 维修基金的资助额度:纯教学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由维修基金按100%的额度资助;部分承担教学任务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维修基金按不高于50%的额度资助,不足部分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自筹;科研专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经费原则上自行解决。若实际维修费用超过预算时,超出部分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承担
8.6 维修基金资助项目的执行和验收:维修基金获得批准后,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与仪器设备维修单位签订维修或升级改造合同,一般应在半年内完成维修或升级改造工作。维修或升级改造工作结束后,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与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每年对维修资金资助项目进行检查。对于没有按期完成维修任务,或者经维修后仍没有达到正常运行状态,或者没有达到规定使用机时的,仪器设备管理机组要对具体情况写出书面报告,经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审核后,送交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8.7 维修基金的支付:维修基金资助项目验收合格后,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凭维修合同、发票、《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和仪器设备管理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的报账凭证,到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办理相应的支付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和《重庆大学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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