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能部处:
为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国资办按照相关规定对学校政府采购及招标时间点作进一步明确,以确保程序合法、合规,请各相关职能部门遵照执行。
1.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3.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单一来源的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5. 特殊情况要求缩短招标时间应在招标文书中给予说明,需报纪委备案并抄送国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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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15日